商標與字號權利沖突糾紛的解決 | |
【要旨】 商標與字號屬于知識產權中不同的領域,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yè)并不當然可以使用與商標相同的在先使用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他人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業(yè)經營中使用他人的知名字號導致市場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 原告威德福(中國)能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德福(中國))成立于2008年5月,是威德福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德福國際)在中國投資的大型石油商品服務公司。威德福國際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務公司之一,在全世界石油工業(yè)領域內享有盛譽。2000年5月,威德福國際即以“威德?!睘樽痔枺O立威德福亞太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內從事商業(yè)活動。經過多年的經營、宣傳和商業(yè)使用,原告公司字號“威德?!痹谥袊托袠I(yè)領域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鹽城威德福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威德福)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石油鉆采設備、石化閥門、抽油泵、液壓件制造、銷售等。鹽城華展石油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展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在第7類商品上獲得第6164628號“威德福weidefu”商標的核準注冊。2012年9月20日,華展公司證明其許可被告鹽城威德福使用該商標。原告認為,被告將“威德?!庇米髌髽I(yè)字號,從事與原告業(yè)務基本相同的市場經營,對原告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25萬元。 【審理】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威德福(中國)成立在先,其擁有的“威德福”字號經過多年的市場宣傳和經營,在中國石油行業(yè)領域已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鹽城威德福作為經營類似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知道原告享有的在先權利以及“威德?!弊痔柕纳虡I(yè)價值,故被告將“威德?!蔽淖值怯涀詾槠髽I(yè)字號用于市場經營,在主觀上充分表明其目的就是借助和利用他人已有的良好商譽,謀取額外的商業(yè)利益;在客觀上很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損害了原告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德?!弊痔柕钠髽I(yè)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被告鹽城威德福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威德?!蔽淖窒怠癢eatherford”的音譯,在中國首先是由威德福國際間接設立的子公司所使用,顯著性較強。經過多年的經營、宣傳和使用,原告“威德福”字號在中國石油行業(yè)領域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華展公司雖然于2010年獲準注冊“威德?!鄙虡耍碛凇巴赂!弊痔栐谥袊氖褂茫疑虡伺c字號屬于知識產權中不同的領域,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yè)并不當然可以使用與商標相同的在先使用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字號。本案中,被告與原告所從事的行業(yè)均系與石油開發(fā)相關聯(lián)的經營和服務。被告應當知道原告“威德?!弊痔柕纳套u及知名度。由于“威德?!弊痔柕挠绊懥?,被告將“威德?!钡怯洖槠髽I(yè)字號,很容易造成相同領域內的市場混淆,客觀上侵害了原告在鹽城地區(qū)的市場份額及經濟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判決駁回鹽城威德福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評析】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商標和企業(yè)字號權利沖突糾紛,應當以“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和“禁止混淆”三大原則作為解決此類糾紛的一般思路。 本案中,“威德?!蔽淖直凰俗詾樯虡?,被告也獲得了商標權人的授權使用,但仍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有四個理由: 1、原告成立于2008年,而被告成立于2010年,在原告對“威德?!弊痔柺褂谩⒆栽谙鹊那闆r下,被告仍將“威德福”注冊登記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明顯有違“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本案中, 被告提供的“威德?!鄙虡俗C核準時間也晚于原告公司的注冊時間。相對于“威德?!鄙虡?,原告的“威德福”字號屬于在先權利。我國商標法明文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當商標權和其他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法律應當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 2、由于原告“威德福”字號經過多年的商業(yè)推廣,在普通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心中享有了較高聲譽,而被告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應當知道原告享有的在先權利以及“威德?!鄙烫査N含的商業(yè)價值,其仍將“威德?!蔽淖值怯涀詾槠髽I(yè)字號用于市場經營,是一種惡意的“傍名牌”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準則。 3、由于原、被告的經營范圍基本相同且原告的“威德?!弊痔栐谕袠I(yè)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在類似經營和服務中使用含有原告商業(yè)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很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客觀上損害了原告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商標和字號在知識產權中分屬不同的權利領域,在二者權利存在沖突的情況下,商標持有人無權授權他人將商標以企業(yè)字號的形式加以使用,這在法理上屬于一種越權行為。本案中,被告將“威德?!蔽淖植⒉皇怯米魃虡艘饬x上的正當使用,而是直接用作其企業(yè)字號,很明顯是一種惡意的跨界使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而被法院判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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