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注冊域名與商標權發(fā)生沖突 | |
域名和商標屬于注冊體系不同的兩類知識產(chǎn)權。實踐中,經(jīng)常會遇到有人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注冊為域名的情況,甚至也有人惡意將他人的知名商標搶注為域名。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域名的注冊、使用行為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或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會導致域名注銷或者轉移給他人使用。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即注冊域名和侵犯商標權的關系。如果將該域名投入商業(yè)使用并可能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屬于侵犯他人商標權。但如果僅僅注冊域名卻未投入實際使用,也會侵犯商標權嗎?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可從兩個層面展開分析: 首先,從商標的功能來看。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qū)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如果注冊爭議域名后未實際投入使用,還未使該域名與任何商品或者服務建立指示來源關系,就不會造成將域名作為網(wǎng)站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記而與商標權產(chǎn)生沖突的可能。只有對域名進行了商業(yè)標識性的使用,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其次,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也限定了商標權人的權利范圍,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通常應具備被控侵權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的要件。關于涉及網(wǎng)絡的商標侵權行為的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行為屬于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可見,使用域名的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至少應該滿足域名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通過該域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條件。域名即使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商業(yè)標識性的使用或者使用域名的網(wǎng)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則該使用域名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注冊域名后進行使用的行為尚且未必會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僅注冊域名的行為即更難以認定為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此,如果僅僅注冊了域名尚未投入實際使用,不會侵犯他人商標權。當然這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將他人商標搶注為域名,如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作為域名進行注冊,根據(jù)具體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不能再持有相關域名。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僅注冊域名未使用的情況,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guī)制。 ?。ㄗ髡邌挝唬罕本┦械谝恢屑壢嗣穹ㄔ?嚴 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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