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說明 | |
一、簡要說明 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必須與使用人就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問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nèi),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許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二、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guī)費→ 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jīng)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各自的印章,無印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進行監(jiān)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的條款。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guī)費每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應向商標局繳納規(guī)費300元。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備案規(guī)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備案規(guī)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的收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經(jīng)審查書件齊備,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以郵寄方式將備案通知書發(fā)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六、注意事項 1、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xù)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合同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的數(shù)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4、通過一份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一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shù)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5、在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如果雙方約定了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的內(nèi)容,或者許可人向被許可人單獨出具了允許再許可的授權書,被許可人就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許可人的注冊商標。商標再許可使用合同的備案程序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程序相同。再許可合同備案后,商標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許可人為再許可人。 6、商標注冊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及商標辦理續(xù)展申請,未經(jīng)商標局核準時,只要隨備案材料提交商標局受理通知書及企業(yè)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等證明文件,即可以變更后的注冊人名義辦理備案。 7、商標轉讓申請未經(jīng)商標局核準時,不能以受讓人名義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8、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nèi),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nèi)容補正后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通過郵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標局。 9、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jīng)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未備案的合同應當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在雙方簽訂終止協(xié)議或法院及仲裁機關做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nèi),由許可人郵寄或者直接報送商標局備案。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標公告》上,主要刊登內(nèi)容為:商標注冊號、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名義、許可使用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fā)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fā)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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