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芙妮”作為大眾所熟知的女鞋品牌,深受愛美女性的青睞,然而近年來市場上不斷出現(xiàn)以“達芙妮”或“達芙妮鞋業(yè)”為名出品的女鞋。對此,“達芙妮”商標的所有者香港祥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祥田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達芙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達芙妮集團)、達芙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達芙妮控股公司)共同起訴了包括廣州達芙妮鞋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達芙妮)在內的三被告。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但并未當庭宣判。
據(jù)了解,“達芙妮”文字商標最早于1990年由祥田公司申請注冊,其核準使用在第25類鞋、靴商品上。因投資關系,祥田公司將其“達芙妮”和“Daphne”系列商標許可給達芙妮集團和達芙妮控股公司使用。達芙妮一直致力于中高檔女鞋,其專賣店在全國范圍內已開至4000多家,在品牌女鞋市場上有較高的聲譽和影響力。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原告使用在鞋、女鞋上的“達芙妮”和“DAPHNE”的商標于2004年已構成馳名商標。
達芙妮集團方面表示,溫州市達芙妮鞋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溫州達芙妮)和陳聰和在“達芙妮”商標和字號已經為大眾所熟知的情況下,于2012年1月惡意登記成立廣州達芙妮。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達芙妮集團等原告請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廣州達芙妮鞋業(yè)有限公司”的字號,變更后的字號不得含有“達芙妮”字樣。此外,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廣州達芙妮的經營活動中停止單獨或突出使用“達芙妮”標識的行為,賠償因其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605萬元,并在報紙、網(wǎng)站上刊登聲明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廣州達芙妮等被告辯稱,溫州達芙妮成立的時間在1989年,比原告祥田公司前身成立的時間還早,在商標使用上除了并不明顯地使用了“達芙妮”字樣外也同時使用了其他圖形標識,并不存在傍名牌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索賠605萬元也沒有證據(jù)支持。
該案并未當庭宣判,有關該案的后續(xù)發(fā)展本報將保持關注。
相關法律鏈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2005年12月出版的商標審理標準---2、商號權 2.1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2.2適用要件 (1)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應當早于系爭商標注冊申請日; (2)該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2.3關于在先商號權的界定 以商號權對抗系爭商標的,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應當早于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 在先享有商號權的事實可以用企業(yè)登記資料、使用該商號的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材料等加以證明。 2.4關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混淆的可能性是指,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將會導致相關公 眾誤以為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來自于商號權人,或者與商號權人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 認定系爭商標容易與在先商號發(fā)生混淆,可能損害在先商號 權人的利益,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在先商號的獨創(chuàng)性。 如果商號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見的詞語,而是沒有確切含義 的臆造詞匯,則可以認定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 (2)在先商號的知名度。 認定在先商號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有知名度,應從商號的登記時間、使用該商號從事經營活動的時間跨度、地域范圍、經營業(yè)績、廣告宣傳情況等方面來考察。 (3)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商號權人提供的商品 /服務原則上應當相同或者類似。 2.5 保護范圍 根據(jù)在先商號所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以及雙方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在個案中具體確定該在先商號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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