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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百強跨國公司訴福建一企業(yè)商標侵權案敗訴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外商標侵權案,作為被告方的中國企業(yè)——福建泉州一鳴交通電器有限公司(簡稱一鳴公司),在經歷了有著100多年歷史的世界五百強企業(yè)——美國伊利諾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簡稱伊利諾斯公司)的兩次起訴后,憑借長期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工作和當庭提供的有力證據,在法律上占據優(yōu)勢,再一次贏得了勝訴。 
    
    一審:注冊商標被用引發(fā)爭議訴訟 
    
    “magic eye” ,中文稱作“魔術眼”, 在眾多英漢詞典中被翻譯為“電子射線管,電眼,光調協指示器,貓眼”;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是指蓄電池用戶只需通過蓄電池外殼的觀測口中顏色的變化,即可知道蓄電池電量有無的變化,有如給蓄電池裝上了一只眼睛。 
    
    伊利諾斯公司分別于2001年和2009年在中國注冊了“MAGIC EYE”文字商標和“魔術眼”文字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池電壓指示器、電池充電狀況指示器,注冊有效期限分別為20年和10年。 
    
    2006年,福建一鳴公司開始在各雜志網站和展覽會上刊登展示其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的產品,并出現了“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魔術眼)S系列”、“Magic Eye”等字樣。2007年與2008年,伊利諾斯公司兩次向一鳴公司郵寄律師函,要求一鳴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致歉,一鳴公司沒有回復,伊利諾斯公司遂將其起訴至泉州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經一審審理認定,國際電池商會、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yè)協會、《蓄電池》雜志社相關文章及國內部分蓄電池制造企業(yè)等的《證明函》都可以證實,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的功能特性經過廣泛應用后,在蓄電池行業(yè)被稱為“魔術眼”、“電眼”等??梢?,這些名詞已約定俗成并普遍使用以指代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成為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的通用名稱。 
    
    一鳴公司在其網站及相關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其公司本身的注冊商標,并且從 “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魔術眼)系列”“蓄電池狀態(tài)指示器、魔術眼”等表述看,一鳴公司是將“魔術眼”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因此一鳴公司將其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無不當。 
    
    伊利諾斯公司雖在中國注冊了“魔術眼”和“Magic Eye”商標,但作為商標而言,其顯著性即足以區(qū)分不同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的功能不強,且一鳴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其公司的注冊商標,不會使相關消費者對兩家的產品產生混淆,故伊利諾斯公司主張一鳴公司的行為侵犯其“魔術眼”和 “Magic Eye”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充分事實依據,其訴訟請求被駁回。 
    
    再審:是商標侵權 還是通用名稱合理使用 
    
    原審宣判后,伊利諾斯公司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一鳴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沒有任何實體法律依據,并且原審判決作出“MAGIC EYE”和“魔術眼”通用名稱的認定不能成立,要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 
    
    福建省高級法院在原審的基礎上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另外,2005年,一鳴公司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MAGIC EYE”商標注冊申請,2008年申請予以核準。2012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兩份商標爭議裁定書,分別裁定對伊利諾斯公司在中國注冊的 “魔術眼”和“MAGIC EYE”商標予以撤銷。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認為,商標的作用主要為識別性,即消費者能夠依不同的商標而區(qū)別相應的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保護商標權的目的,就是防止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故雖然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他人商標,但屬于正當使用,不具有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目的,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不應認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因此,福建省高級法院認為伊利諾斯公司上訴理由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應駁回伊利諾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針對此案采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陳茂和。陳茂和介紹,本案中的涉案商標被認定為通用名稱,從而使得一鳴公司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并未構成商標侵權,這給國內的企業(yè)帶來一些非常寶貴的啟示。 
    
    企業(yè)在國內注冊商標時,應盡力避讓這類易于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同時也應該通過提高產品質量等有效措施加強自主品牌建設和形象推廣,提升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另外也不要侵犯其他注冊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惡意搶注未在國內注冊的國外企業(yè)的商標,尤其是國外知名商標,不出現“傍名牌”的行為,為自己的企業(yè)和產品營造良好的市場聲譽和發(fā)展環(huán)境,使得自己的商標權利得到正當充分的行使。
 
    本案勝訴方一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增實告訴記者,美國伊利諾斯公司成立于1912年,是世界500強的跨國公司,在全世界34個國家和地區(qū)擁有600家子公司,年產值超過150億美元。而一鳴電器公司只是泉州市的本土企業(yè),年產值約1000萬美元,近幾年才開始接觸國際市場。伊利諾斯公司內部有專業(yè)的律師團隊作為訴訟后盾,從2006年開始,其已開始就商標侵權與一鳴公司進行交涉。而中國國內企業(y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一直重視不夠,與國外企業(yè)相比差距很大。 
    
    戴增實說,這次勝訴對企業(yè)本身來講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目前該公司開始努力開拓海外市場,讓中國企業(yè)從本土化走向國際化,并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海外客源。如果這場官司敗訴,那么一鳴公司對涉案商標就不能繼續(xù)合法使用,也自然會影響到下一步產品的銷售和推廣。同時,敗訴也會給企業(yè)在國際市場上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已經開發(fā)的國外客戶會因此降低對企業(yè)產品的信任度,從而阻礙中國企業(yè)走向國際化市場的道路。(來源于:法制日報 吳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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