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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特大銷售知名商標假冒商品案終審宣判 | |
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起涉案金額達2.3億元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告人張某、鄭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和三年,并各處罰金50萬元和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初,張某從廣州和義烏等地采購一批假冒“LV、adidas、LACOTSTE、PUMA”等注冊商標的包、帽子等商品,并委托鄭某對該批商品進行倉儲、運輸及辦理報關(guān)出口至希臘的相關(guān)業(yè)務(wù)。后該批商品因涉嫌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被浙江寧波海關(guān)查獲。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該批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中LV包、adidas帽子、LACOTSTE帽子、PUMA帽子、TOUS包、香奈兒錢包價值共計2.3億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鄭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張某系自首。最終一審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50萬元;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某、鄭某不服,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青島中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于:人民法院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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