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爭議“百度BADGE” | |
一件是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的計算機、軟盤、光盤、計算機外圍設備等的“百度”商標(第1582435號,下稱引證商標),一件是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傳話筒、揚聲器音箱、擴音器、麥克風、警笛等的“百度BADGE及圖”商標(第3560823號,下稱爭議商標),后者的注冊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百度BADGE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 據了解,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于2000年3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引證商標,并于2001年5月確權。2003年5月,廣東省恩平市某企業(yè)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爭議商標,2004年12月獲得確權。2010年1月,深圳市三木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三木電器)受讓取得爭議商標,將其投入使用進行宣傳。2012年1月,爭議商標又被核準轉讓給廣州市夏浦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夏浦公司)。 2009年12月,百度公司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主要理由為引證商標注冊使用在先,經過百度公司長期大量、廣泛地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爭議商標是對百度公司引證商標的摹仿,容易誤導公眾,損害百度公司的利益。 商評委審理后認為,百度公司擁有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部門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該兩件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該裁定結果,百度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及消費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構成類似商品。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據悉,對于上述判決結果,夏浦公司已提起上訴,本報將對后續(xù)進展予以關注。(中國知識產權報 記者 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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