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商標注冊的原則 |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廣義的商標注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xù)展、轉讓注冊申請,異議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以及其他商標注冊事宜的辦理。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url]。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url]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guī)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guī)定。《商標法》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url]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guī)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P> (3)國家統(tǒng)一注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批準注冊?!渡虡朔ā返诙l予以了明確的規(guī)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P>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注冊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边@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見:《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 ( 1 ) 轉讓人如果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注冊了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轉讓時應一并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其中某一個。 ( 2 ) 轉讓人應將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全部轉讓,不允許將注冊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進行部分轉讓。 ( 3 ) 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期限內,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者。 辦理商標轉讓需要的手續(xù) 辦理注冊商標轉讓需提交以下手續(xù): ( 1 ) 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 2 )繳納轉讓規(guī)費;( 3 )有關證明文件;( 4 )經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的,須附送委托書。 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一對概念,一部分企業(yè)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注冊后就成了品牌。事實上,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有時,兩個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時卻不能混淆使用兩個概念;品牌不完全等同于商標,商標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 商標(TradeMark)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生產者、經營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區(qū)別于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標記。當商標使用時,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冊商標。 品牌(Brand)是一個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稱(BrandName)、品牌標志、商標(BrandMark)和品牌角色四部分。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語言稱謂(可以讀出)的部分———詞語、字母、數字或詞組等的組合,又稱“品名”。品牌標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認出、易于記憶但不能用言語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或明顯的色彩或字體,又稱“品標”。商標是經注冊后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整個品牌、品牌標志、品牌角色或者各要素的組合。品牌角色是用人或擬人化的標識來代表品牌的方式。 一種觀點認為,商標不是品牌的全部,而僅僅是品牌的一種標志或記號,即品牌中的標志部分,或者說,商標就是指品牌標志,是便于消費者識別的部分。因此,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因為,商標已注冊,商標的主要功能中應包括法律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是向政府注冊的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品牌。品牌與商標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商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而未經過注冊獲得商標權的品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說,商標是經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從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品牌。 品牌是市場概念,它強調企業(yè)(經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fā)展。商標是法律概念,它強調對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品牌與商標都是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不同種類、不同品質產品的商業(yè)名稱及其標志。商標不僅只是一種標志或標記,更多的時候它也包括名稱或稱謂部分,在品牌注冊形成商標的過程中,這兩部分常常是一起注冊,共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企業(yè)的營銷實踐中,品牌與商標都是為了區(qū)別商品來源,便于消費者識別商品,以利競爭??梢姡放婆c商標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 狹義的品牌就是指企業(yè)自己注冊的商標。品牌與商標在我國基本上是混用的,或者說,“商標”與“品牌”這兩個術語幾乎是通用的,沒有多大的區(qū)別,因為中國的商標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商標在中國有很長的歷史,早在宋朝就有實物圖形,但是品牌的提法沒有多長時間,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商標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以后,商標的叫法用得少了,叫品牌比較多。品牌理念是隨著大量外國品牌產品及其營銷手段進入我國以及國際營銷學介紹到我國而興起的。另外,品牌與商標是可以轉化的。如品牌經注冊獲得專用權就轉化成商標,也就具有了法律意義。 正是借助商標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產生的超過產品本身價值以外的利益受到保護。 知名品牌與馳名商標具有密切的關系,知名品牌必須建立在馳名商標的基礎上。馳名商標是經過法定手段認定的,經過法律程序的認定,才具有社會基礎和法律的合理性。 品牌如果不做強做大,則僅僅是個商標或標志,增值效果不明顯,只有努力做成知名品牌,其附加值才能不斷增加。知名品牌、馳名商標于企業(yè)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獲得知名品牌、馳名商標認定,說明品牌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知名品牌在科技含量、價格以及服務等多方面優(yōu)于其他品牌,反映了一個企業(yè)的素質。同時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會給企業(yè)帶來效益,與企業(yè)效益直接掛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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