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17特大倒賣假冒商標標識案終審落槌 | |
3月25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江西5·17特大倒賣假冒商標標識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被告人謝信元、葉麗琴、張利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也意味著,這三人將入獄分別服刑五年零六個月、五年和四年零六個月,并要繳納2萬到3萬元不等的罰金。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人謝信元伙同被告人葉麗琴、張利、熊某(在逃)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在沒有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委托和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制造“惠爾血”、“美羅華”、“派羅欣”、“Tarivid®Vial”、“Roferon-A”、“Sumamed”、“歐耐特”、“Wartaken”、 “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個藥品的標簽至少15萬件、封口5萬余件、說明書1.3萬余件。謝信元還另行非法印刷了上述藥品標識配套的外包裝盒8000個。謝信元按與葉麗琴談妥的價格先后將現(xiàn)金19400元匯入葉麗琴的銀行賬戶,并收到按其要求印刷的藥品商標標識。后謝信元伙同其妻,以1元每套的價格向多人銷售非法印刷的藥品標簽、封口、說明書、藥品外包裝盒。謝信元制造但尚未銷售的“惠爾血”、“歐耐特”、“美羅華”、“派羅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 Vial” 、“Wartaken”、 “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藥品的外包裝盒、說明書、瓶貼和標簽等標識共計45434件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謝信元、葉麗琴為謀取非法利益,偽造、銷售多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達10萬余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利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達10萬余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鑒于三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認定被告人謝信元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葉麗琴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張利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訴,認為涉案的部分商標標識不是注冊商標,非法制造或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數(shù)額未達到10萬件,不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改判。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謝信元、葉麗琴為謀取非法利益,偽造并銷售他人多種注冊商標標識,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上訴人張利為謀取非法利益,為謝某、葉麗琴偽造他人多種注冊商標標識,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系共同犯罪。三上訴人非法制造他人多種注冊商標標識達10萬余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并查實,原判認定“惠爾血”、“美羅華”、“派羅欣”、“Tarivid®Vial”等商標標識均系注冊商標,上訴人謝信元、葉麗琴非法制造、銷售及上訴人張利非法制造的上述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額已達10萬余件,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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