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撤銷“中華”煙商標 公益訴訟原告一審敗訴 | |
認為“中華”、“天安門”、“華表”等文字和圖案用在香煙商標上是對國家形象和民族精神的褻瀆也違反商標法,上海律師汪先生起訴國家商評委,要求撤銷“中華”煙商標。記者昨日獲悉,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審以“中華”商標注冊于《商標法》實施之前,據此判決維持了國家商評委的裁定。 此前,上海律師汪石如先生向國家商評委申請稱,名牌香煙中華煙商標中的“中華”、“天安門”、“華表”名稱、圖案,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國家商評委撤銷“中華煙”商標。 而商標評委對汪先生的申請作出裁定稱:“中華”商標專用權的注冊早于1982年《商標法》施行日,我國第一部《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商評委認為根據該規(guī)定,汪石如的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對“中華”商標予以維持。 汪先生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將商評委起訴到北京市一中法院。汪先生認為,《商標法》規(guī)定“已經注冊”而“繼續(xù)有效”的商標應為“合法”商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已注冊商標也應予以撤銷,而商標評審委員會斷章取義地錯誤適用了法律;此外,香煙是有害食品,在這類商品上使用“中華”、“天安門”、“華表”名稱、圖案,是對民族精神、國家形象的褻瀆,違反《商標法》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商評委的維持裁定。 此案審理中,國家商評委表示,該委對“中華”商標的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汪先生的訴訟請求。“中華”商標的所有人上海煙草公司則稱:“中華”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有悠遠的歷史背景,并未褻瀆中華民族美好形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商標始創(chuàng)和注冊于1952年2月。之后,該商標經過續(xù)展,其專用權期限至2013年。1982年頒布實施的《商標法》等都規(guī)定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xù)有效”。據此法院認為汪先生要求撤銷“中華”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訴訟請求。來源:《北京青年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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