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商標注冊的原則 |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chǎn)、制造、加工、揀選或經(jīng)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廣義的商標注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xù)展、轉讓注冊申請,異議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以及其他商標注冊事宜的辦理。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jù)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url]。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url]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guī)定必須經(jīng)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guī)定?!渡虡朔ā返诹鶙l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url]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jīng)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guī)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P> (3)國家統(tǒng)一注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批準注冊?!渡虡朔ā返诙l予以了明確的規(guī)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注冊的原則?!渡虡朔ā返诙艞l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边@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見:《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 ( 1 ) 轉讓人如果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注冊了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轉讓時應一并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其中某一個。 ( 2 ) 轉讓人應將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全部轉讓,不允許將注冊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進行部分轉讓。 ( 3 ) 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期限內,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者。 辦理商標轉讓需要的手續(xù) 辦理注冊商標轉讓需提交以下手續(xù): ( 1 ) 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 2 )繳納轉讓規(guī)費;( 3 )有關證明文件;( 4 )經(jīng)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的,須附送委托書。 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一對概念,一部分企業(yè)錯誤地認為產(chǎn)品進行商標注冊后就成了品牌。事實上,兩者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有時,兩個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時卻不能混淆使用兩個概念;品牌不完全等同于商標,商標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 商標(TradeMark)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區(qū)別于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標記。當商標使用時,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冊商標。 品牌(Brand)是一個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稱(BrandName)、品牌標志、商標(BrandMark)和品牌角色四部分。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語言稱謂(可以讀出)的部分———詞語、字母、數(shù)字或詞組等的組合,又稱“品名”。品牌標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認出、易于記憶但不能用言語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或明顯的色彩或字體,又稱“品標”。商標是經(jīng)注冊后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整個品牌、品牌標志、品牌角色或者各要素的組合。品牌角色是用人或擬人化的標識來代表品牌的方式。 一種觀點認為,商標不是品牌的全部,而僅僅是品牌的一種標志或記號,即品牌中的標志部分,或者說,商標就是指品牌標志,是便于消費者識別的部分。因此,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因為,商標已注冊,商標的主要功能中應包括法律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是向政府注冊的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品牌。品牌與商標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商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而未經(jīng)過注冊獲得商標權的品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說,商標是經(jīng)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從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品牌。 品牌是市場概念,它強調企業(yè)(經(jīng)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fā)展。商標是法律概念,它強調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品牌與商標都是用以識別不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不同種類、不同品質產(chǎn)品的商業(yè)名稱及其標志。商標不僅只是一種標志或標記,更多的時候它也包括名稱或稱謂部分,在品牌注冊形成商標的過程中,這兩部分常常是一起注冊,共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企業(yè)的營銷實踐中,品牌與商標都是為了區(qū)別商品來源,便于消費者識別商品,以利競爭。可見,品牌與商標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 狹義的品牌就是指企業(yè)自己注冊的商標。品牌與商標在我國基本上是混用的,或者說,“商標”與“品牌”這兩個術語幾乎是通用的,沒有多大的區(qū)別,因為中國的商標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商標在中國有很長的歷史,早在宋朝就有實物圖形,但是品牌的提法沒有多長時間,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商標已經(jīng)有50多年的歷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時期以后,商標的叫法用得少了,叫品牌比較多。品牌理念是隨著大量外國品牌產(chǎn)品及其營銷手段進入我國以及國際營銷學介紹到我國而興起的。另外,品牌與商標是可以轉化的。如品牌經(jīng)注冊獲得專用權就轉化成商標,也就具有了法律意義。 正是借助商標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產(chǎn)生的超過產(chǎn)品本身價值以外的利益受到保護。 知名品牌與馳名商標具有密切的關系,知名品牌必須建立在馳名商標的基礎上。馳名商標是經(jīng)過法定手段認定的,經(jīng)過法律程序的認定,才具有社會基礎和法律的合理性。 品牌如果不做強做大,則僅僅是個商標或標志,增值效果不明顯,只有努力做成知名品牌,其附加值才能不斷增加。知名品牌、馳名商標于企業(yè)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獲得知名品牌、馳名商標認定,說明品牌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知名品牌在科技含量、價格以及服務等多方面優(yōu)于其他品牌,反映了一個企業(yè)的素質。同時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會給企業(yè)帶來效益,與企業(yè)效益直接掛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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